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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行政院會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,明列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,引起兩大教師工會組織反彈。教育部今天澄清,現行教師法已有規定,草案只是更為明確。由於教學工作繁重,許多教師不願兼任組長等行政職務,校長徵詢不到人選,往往只能找資淺教師出任,處理事情往往受限於經驗不足,引發許多爭議。校長協會等團體因此爭取將教師擔任行政職務定為「義務」。.inline-ad { position: relative; overflow: hidden; box-sizing: border-box; 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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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media screen and (max-width: 320px){ .inline-ad{margin: 0 -10px;} }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教師法修正草案第32條第11款,明訂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,這項條款引發兩大教師工會同聲抗議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(全教總)聲明指出,教師本質是教學與輔導,兼任行政職務在法律上增加了公務員身分,理應得到教師本人的同意,不能強制。全教總指出,只有欠缺人和或領導統御能力的校長,才會找不到人擔任行政職務,應檢討的是校長遴選制度,或是讓學校改用專任人員。以法律強制教師擔任行政職,將造成校園混亂。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(全教產)今天也發出新聞稿,認為教育部應思考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業務、評鑑和公文往返,提高教師參與行政業務的誘因,而非片面以法令規定義務。對此,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上午以文字回應指出,現行教師法第17條即規定教師負有「擔任導師」及「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、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」等義務。修正草案是為使上述文字中的「參與行政工作」更為明確法,才明列「擔任行政職務」,以避免執行的爭議。教育部指出,實務上學校行政職缺有限,不可能強制每位教師都擔任行政職,校長仍需依校務推動理念和需求,尋找適合的人選。教育部並強調,這次修法共召開5次焦點團體座談和12次討論會議,參與者包括學者專家、校長、教師、家長團體,以及各縣市教育局處。草案昨天獲得行政院會通過後,將送立法院審議,爭取本會期完成三讀。行政院會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,明列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,引起兩大教師工會組織反彈。教育部今天澄清,現行教師法已有規定,草案只是更為明確。聯合報系資料照/記者鄭清元攝影 分享 facebook


 中國改判加拿大毒犯死刑 曝露這五大疑點


中國遼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一審改判走私毒品的加拿大籍男子謝倫伯格(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)死刑,引發質疑。儘管中方宣稱不是政治判決,但逆轉判死過程曝露以下五大疑點:

一、高調搞宣傳:華為財務長孟晚舟於2018年12月1日在加拿大被捕前,大連中院於當年11月20日一審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,既未公開審理,也沒有媒體報導。

但遼寧高院官方網站卻於12月26日公告,12月29日下午2時,將公開開庭審理一名外籍男子走私毒品罪的上訴案。當地官媒「天健網」隨後報導指該男子為加拿大人,還預告「中國刑法對毒品犯罪可是毫不容情,絕對的重重重罪啊!」

此後,在中共政法委指示下,舉凡本案預告、審理均廣為宣傳,還邀請中外媒體到法院現場聆聽。昨天審判結果,官媒皆大幅報導。

二、冒出新線索:2018年12月29日,遼寧高院公開開庭審理謝倫伯格提出的上訴案。謝案從2014年12月被捕到一審判決已拖了4年之久,但大連檢方卻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就蒐集到新線索。

檢方在庭上宣稱「正在查證的線索」顯示,被告「極有可能」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,在走私毒品犯罪過程中起重要作用,「一審法院認定其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」。法官最後採納檢方意見,當庭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。

三、審判大逆轉: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經過13小時冗長審理,逆轉改判謝倫伯格死刑。根據該院判後通報,這件毒品走私案的主謀是在逃的凱姆、史蒂芬與「周先生」等人(並未提到謝倫伯格)。謝倫伯格是受到凱姆指派到大連與許姓翻譯(本案證人)會合,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胎中走私至澳洲。

根據通報,謝倫伯格未能把毒品運出大連,就因為查覺許姓翻譯已向警方報案,因此搭機潛逃泰國,但在飛機經停廣州時被捕。

從通報案情內容可看出,謝倫伯格是受主謀指使的從犯,毒品也未能運出大連,應視為犯罪未遂。但大連中院昨天審判仍大逆轉,認定謝倫伯格「夥同他人」是犯罪已遂的主犯。

四、上訴被加刑:中國刑事訴訟法明定有「上訴不加刑」的原則,也就是被告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,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罰;即便上訴後案件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,一審法院也不得加刑。

謝倫伯格昨天被改判死刑,明顯違反「上訴不加刑」原則,立刻在中國法界引起譁然。中共官媒環球時報為此發文引述多名法界人士宣稱判決合法,因為檢方提出新的犯罪事實,經法庭認定被告人實際犯行重於原審認定的事實,原審法院就可判處被告更重的刑罰。

但也有多位大陸民間律師直指判決違法,認為檢方在一審判決並沒有提出抗訴,而在二審提出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」,明顯不是「新的犯罪事實」。

還有律師提出最高法院解釋,強調必須依法改判的,應當在第二審判決、裁定生效後,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。

簡單來說,謝倫伯格原本基於「上訴不加刑」原則,才提出上訴,卻因此被判死。

五、本案可上訴:本案因為退回大連中院重審,仍是一審判決,謝倫伯格依法仍然可以提出上訴,預期他也勢必提出。國際輿論質疑中方改判死刑,是藉此要脅加拿大釋放華為財務長孟晚舟。

中國官媒今天雖然發文嚴詞否認質疑,但根據美加引渡條約規定,美國必須在孟晚舟去年12月1日被捕的60天內向加拿大提出正式引渡要求,根據推算,最後期限是1月29日。

這也代表中國現在把球丟回加拿大。如果在謝倫伯格上訴期間,美方提出引渡要求,加方勢必要衡量,是否要冒著自己公民被判死的風險,把孟晚舟交給美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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